招标采购环卫作业车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发文单位: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作者: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当事人:采购人沈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局涉及项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包组信息JH22-210106-00028招标采购环卫作业车辆1001投诉人:事项内容:本机关收到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举报认为招标采购环卫作业车辆、JH22-210106-00028,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和某潜在特定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违法设置控标条件,实现不正方利益输送,利用采购活动行贿受贿,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于2022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举报,本机关予以受理。举报事项1:本项目设置兼投不兼中的条件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了供应商正常参与投标活动,剥夺了潜在供应商依法中标的权利,且中标候选人依旧推荐总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未说明同一投标人若有多个包排名第一的情况下中标候选人如何推荐,招标文件前后矛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招标文件第2页“一、采购内容”写明:“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3个合同包,投标人兼投不兼中。”以及第25页“第三章评标办法”“三、评审程序”第5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中标候选人推荐方式和第44页28.1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所写明的关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5、《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6、《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7、《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同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设置为资格要求不合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区别对待潜在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第2、5、7页规定: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2、《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二、关于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3、《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二、明确分工,夯实责任。举报事项3:本项目001包25吨道路污染清除车、002包多功能车位清洗车指向唯一车型,涉嫌指向特定产品的供应商,车型完全满足要求的不足3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同时,招标文件001包25吨道路污染清除车参数第30页的投标车辆提供具备相关加热、防冻系统的专利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辽宁省政府采购清单》关于指定特定专利的法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项目极有可能因车型指向唯一特定产品或车型不满足而出现投标人不足3家而导致项目废标的情况。因为除意向供应商外,其他潜在供应商不会在设置了大量主观分值且技术参数会被大量扣分的情况下去参与本项目,同时意向供应商为保证项目“顺利”开标,也增加了围标串标的风险。同时,采购内容技术参数及要求的设置也严重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5、《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6、《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7、《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0、《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13项。举报事项4:关于商务评审中,企业业绩和履约能力(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要求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表述不清,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001、002包评分标准中体系认证要求生产企业具有体系认证证书的设置不合理,限制或排斥了供应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一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001、002包评分办法“企业业绩”一项将“本包组投标产品类似的销售业绩"作为业绩评审以及003包评标办法“履约能力(投标人业绩)”一项将“类似项目的销售业绩”作为业绩评审的要求表述不清;另外,001、002包评分标准中体系认证要求生产企业具有体系认证证书的设置不合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5、《辽宁省政府采购清单》第13条。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关于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前后表述不一致,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评标结束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后审以确定中标人的做法,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处理结果:本机关依法查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查明事实如下:采购人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不存在与任何潜在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设置控标条件,实现不正方利益输送,利用采购活动行贿受贿,浪费国家财政资金等情况。2022年3月17日,采购人作出《政府采购举报答复》,针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如下答复:针对举报事项1:同意其诉求,取消兼投不兼中的要求。针对举报事项2:同意取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删除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条件的要求。若中标企业为中小微企业的,参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30%以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执行。针对举报事项3:对本项目所有技术参数进一步优化以满足市场竞争性要求。针对举报事项4:明确对于类似业绩的要求;对于体系认证证书的要求,修改为需提供投标供应商的体系认证证书不计入打分项列入资格性审查。针对举报事项5:取消项目评标结束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后审以确定中标人的做法,拟将现有采购文件按照辽宁省财政厅现行采购文件模板修订。针对举报事项6:修改评分标准,仅支持评标细则中技术参数响应程度一项的相关诉求进行量化,星号项实质性重要参数不得进入打分;其他主观部分打分项表述进一步细化完善。针对举报事项7:删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对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的要求。针对举报事项8:删除质保金要求,付款方式及条件改为:采购车辆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根据政府资金到位情况:第一年付合同价款的3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30%,第四年支付10%的尾款。针对举报事项9: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适当延长供货期约25个工作日。针对举报事项10:同意其诉求,非单一产品采购包须设置核心产品。针对举报事项11:删除采购文件中所有的提供原件的要求,但本项目要求提供检查报告合理。针对举报事项12:修改为不需要到现场开标,不因供应商不参与现场开标就判定其投标无效。根据‘辽财采【2020】66号’执行,以87号令第42条要求处理。针对举报事项13: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采用最新的辽宁省财政厅现行采购文件模板修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编合同相关要求。由于举报事项较多、案情复杂,以及受疫情影响,对于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及采购人的答复,本机关现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采购文件的违法情形限期改正。2.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举报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招标采购环卫作业车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pdf |